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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8-26

生效日期:2023-08-18

分类:其他法规

时效:2027-12-31

有效范围:全文有效

出台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23]34号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