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1-10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通知称,《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于2023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省注协登记的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制订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省注协为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省注协负责全省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省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和省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省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参加本条第三、第四款所列继续教育的,可以在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中申请或填写学时证明表(个人),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中注协规定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内容设置适合非执业会员的课程,并根据非执业会员的特点开展面授、网络课程、大型论坛等多种继续教育方式。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省注协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省注协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会计、审计相关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定。其中,省注协认定情况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以在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中申请或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可以减免。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十二条 未按时完成上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向所在省注协提出申请延期,并在同意延期后的30天内完成上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但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三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全省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六条 中注协和省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转入我省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省注协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非执业会员,由省注协予以提醒,经提醒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省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省注协负责解释。
原文来源: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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