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27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4〕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参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学分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
(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
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本年度其他形式继续教育,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折算。具体形式和学分标准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三、继续教育学习、学分登记与查询
(一)信息采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先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和学分登记。会计人员办理信息采集,可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人员管理-个人信息管理入口”,按照要求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系统管理员逐级审核,也可以进入“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的服务功能进行办理。请各单位认真梳理本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信息,按照“应采尽采、及时更新”管理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和审核信息,确保本单位会计人员能够有序参加继续教育。
(二)学习流程。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如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需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具体流程如下。
1.报名。参加网络培训,在系统内点击“网络培训”,选择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参加面授培训,在系统内点击“面授培训”,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期次进行报名,或者电话联系培训机构进行报名。
2.学习。参加网络培训,报名后进入培训机构网站缴费学习。参加面授培训,报名后线下学习。
3.考试。会计人员在完成学习后,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
4.评价。为加强培训课程质量管理,会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结束后按提示完成评价。参加面授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通过“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完成评价,或者登录系统点击“面授培训-报名记录”完成评价。未完成考试和评价的将无法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及有关证明材料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我局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分登记审核。
(四)学分查询。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和评价后应当及时登录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学分查询”,或者“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的“学分查询”进行查询,确保本年度取得足够学分。如需查询历史学习记录,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的“以往年度查询入口”查询。
四、其他事项
(一)时间安排。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起止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本年度不安排继续教育补学。请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提前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和评价等环节,及时取得相应学分。
(二)系统使用。会计人员可以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线下载”栏目,查询并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会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完成率,提升专业技术水平。我局将定期向各单位反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要求,规范设置培训课程和学习内容,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成效。
(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参加我局组织开展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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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联系方式:010-62136921 010-621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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